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 全生产工作,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 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坚持 “ 自 警、 自律、 自省” 的 安全生产理念,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 安全管理行为规范 第四条 各级各类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掌握本岗位的主要危害因素、控制措施,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 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停送电、气、风、水等动力介质应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 执行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做好班前安全点检、班中巡检、班后 “六不走”。 第三章 安全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进入生产现场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 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杜绝“三违”,做到 “ 四不伤害”。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禁火区内严禁违规动火、携带火种及吸烟。 第十五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设施、工装工具及个体防护 装备,严禁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警示装置。 第十六条 熟悉所用设备、设施的构造、性能、保养方法, 积极开展 TPM 活动,确保设备设施状态良好。不得私自调整设备 运行参数,不得触摸和跨越设备的运转部位,不得操纵非本人负责的设备设施,不得在设备运行时使用手机。 第十七条 现场物料应定置存放,不得堵塞安全通道、消防设施、配电设施等。 第十八条 注意安全用电,任何电器设施在未验电时一律视为有电,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安装和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动调试验时严禁私自进入试验区,严禁接触网下私自登顶作业。 第二十条 遵守厂内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人货混装、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经过道口、路口时 “一慢、二看、三通过”, 严禁攀爬铁路机车车辆,严禁穿越移动车辆及作业线路,严禁在车下乘凉和休息,不得在铁路轨道间行走和随意停留。 第二十二条 起重作业执行 “十不吊”,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滞留。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 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 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整改。发现直接危 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或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发现或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及时抢救伤员并 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尽可能采取适宜措施,防止事故或伤害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名词解释 ( 一)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 二)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三)班后 “六不走”:不切断电源和应灭火种不走、环境 不清扫整洁不走、设备不擦拭干净不走、工件不码放整齐不走、交接班和原始记录不填写好不走、工具不清点好不走。 (四)起重作业 “十不吊”: 1.钢丝绳不合格不吊; 2.捆绑吊挂不牢或绳、链扭劲、打结及绳与吊物的棱角接触处未加垫不吊; 3.被吊物体上有人、有浮置物或挂绳人员没闪开不吊; 4.超过额定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吊; 5.工作物埋在地里不吊; 6.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不吊; 7.起重机发生故障不吊; 8.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9.钢(铁)水包装得过满或不打固定卡子不吊; 10.斜拉歪吊不吊。 (五)危险作业:指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作业。其范围包括高处作业、高处悬挂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明火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X 射线探伤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及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