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征求
ICS43.040.10 CCS T 35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国国家家标标准准 GB 15082—XXXX 代替 GB 15082—2008 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 Speedometer for motor vehicle and motorcycle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征求意见稿) (本草案完成时间:2025 年 6 月)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XXXX - XX - XX 发布XXXX - XX - XX 实施 GB 15082—XXXX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要求 1 5试验方法 2 6同一型式判定 3 7标准的实施 3 GB 15082—XXXX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与GB 15082—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 动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 L 类车辆用车速表的有关技术内容(见第 4 章和第 5 章); ——增加了电子数字式车速表的技术内容(见第 4 章); ——增加了底盘测功机试验(见 5.3.2); ——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见第 6 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4 年首次发布为 GB 15082—1994,1999 年第一次修订,2008 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GB 15082—XXXX 1 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 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和L类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4622—2016 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176—2016 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27840—202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车辆应至少装备符合 4.2 和 4.3 规定的指针式车速表和电子数字式车速表中的一种。 4.1.2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4.1.3车速表指示车速范围应能包容所装备车型制造厂设计的最高车速。 4.1.4用于 L1类和 L2类车辆的车速表,标度盘上的最高车速不应超过 80 km/h。 4.2车速标示 4.2.1分度值 标度盘上的分度值应标示成1 km/h、2 km/h、5 km/h、10 km/h中的任一种或几种。指针式车速表车 速低于20 km/h和电子式车速表车速低于5 km/h的除外。 4.2.2标度值 4.2.2.1在 20 km/h 至上限速度之间,标度盘上标度值的间隔不要求均匀。标度值应标示如下: GB 15082—XXXX 2 ——用于 M 类、N 类、L3类、L4类和 L5类车辆的车速表,当最高车速未超出 200 km/h,标度值应 以不超过 20 km/h 的间隔显示;当最高车速超出 200 km/h 时,标度值应以不超过 30 km/h 的间 隔显示。 ——用于 L1类和 L2类车辆的车速表,标度值应以不超过 10 km/h 的间隔显示。 4.3指示误差 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应低于实际车速, 按照5.3.1或5.3.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 指示车速与实际车 速之间的误差应符合公式(1)的规定。 0 ≤ ��1− ��2≤��2 10+4···················································(1) 式中: ��1——指示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2——实际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试验用车速表处的基准温度应为 23 ℃±5 ℃,测试车速的误差不应超过±2 km/h,测试车速的试 验仪器误差应不大于±1.0 %。 车辆装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车辆空载,除驾驶员、必要的测量人员和测试装备外,不应有其他载荷; ——车辆所装配轮胎气压应为正常行驶用气压,即车辆制造厂规定的轮胎在冷状态充气压力下再 增加 0.02 MPa。 5.2测试车速 指示误差试验时按表 1 的规定选取测试车速。 表 1测试车速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车辆最高设计车速(��������)测试车速 Vmax≤4580 %��������a 45<��������≤100 40、80 %��������(≥55) 100<��������≤150 40、80、80 %��������(≥100) 150<��������40、80、120 a 80 %��������计算值若不在分度线上,向上取临近的分度线数值。 5.3实际车速 5.3.1道路试验 5.3.1.1采用道路试验方法试验时,道路表面应平整干燥,并有足够的附着力。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最 短 100 m 的直线测试区。测试区前后应有足够长的辅助行驶区。 GB 15082—XXXX 3 5.3.1.2在辅助行驶区内使指示车速稳定在表 1 规定的测试速度点,保持该速度通过测试区,记录通 过测试区的平均车速。 5.3.1.3按 5.3.1.3 的规定往返各进行一次试验,取两次试验平均车速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测试车速 对应的实际车速(单位为 km/h)。 5.3.2底盘测功机试验 5.3.2.1底盘测功机的转鼓直径不应小于 0.4 m。 5.3.2.2底盘测功机应根据车辆类型分别进行设定和确认: ——L1类、L2类车辆按 GB 18176—2016 中 C.3.2; ——L3类、L4类和 L5类车辆按 GB 14622—2016 中 C.3.2; ——M1类、 N1类类和最大设计总重量不超过 3500 kg 的 M2类车辆按 GB 18352.6—2016 中附件 CC; ——M3类、N2类、N3类和最大设计总重量超过 3500 kg 的 M2类车辆按 GB/T 27840—2021 中的 5.2 和 5.3.1。 5.3.2.3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使车速表指示车速稳定在表 1 规定的测试速度点, 保持该速度行驶 100 m, 记录行驶这 100 m 的平均车速。 5.3.2.4按 5.3.2.3 的规定进行两次试验,取两次试验平均车速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测试车速对应的 实际车速(单位为 km/h)。 6同一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