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法规.doc
第 1 页 共 46 页 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相关法规 目 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2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5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8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1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15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25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2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28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3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3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37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39第 2 页 共 46 页 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 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 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 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 第六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 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 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接收、初 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 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 成。 第八条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第 3 页 共 46 页 3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条 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 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 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 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办公室可要 求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 5 名注册委员会委 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 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议召开前, 办公室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 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 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 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 效期 2 年。 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 业应在注册后 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 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第 4 页 共 46 页 4 第十九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 新注册。 第二十条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 6 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 件。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46 页 5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008 年 4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布 自 2008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 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 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 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 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 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 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 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 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 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