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借款合同.doc
信托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借、贷双方的 权利、义务,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工作共同遵守。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币种及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币种为:人民币。借款金额为: (大写: )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来源于 信托项 下的信托资金。前款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暂定数额,具体以该信托实际募集资金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 12.5%。月利率为年利率 ,日利率为年利率 。 2、本合同生效后暂未履行或在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 (2): (1)甲方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之日起对本合同项下利率按同期同档 次贷款利率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2)本合同项下利率不调整。 第五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2 年,即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起算日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第六条 借款发放 1、乙方开立以下银行账户,接收甲方发放的信托借款;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2、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借款日、还款日、借款利率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 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一经划出甲方账户,即视为甲 方已经放款,乙方即被视为已经承借有关金额,甲方提供的该笔借款自借款划出甲方 账户之日起生息。 第七条 还本付息的时间及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按日计算,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于每月第 20 日支付借款利息;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第 20 日支付借款利息; (3)按约定的固定周期计算,利息支付安排为: ①本信托贷款发放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预付部分贷款利息,即 150,000,000.00 元×月 0.5%×2×365/360。 ②除上述贷款利息外,本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利息按日计算,按季支付,每日贷 款利息=当日贷款资金存续余额×12%/360。贷款处处核算日为每季末月第 20 日及贷 款到期日,支付日为每个贷款利息核算日后 1 个工作日及贷款到期日。乙方于每个支 付日支付截至核算日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 (4)利随本清,利息于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若遇结息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乙方须按时结清利息。若乙方不能及时支付利息,甲方有权就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按下述第(2)种方式偿还:(1)到期一次性偿还; (2)分期偿还,偿还计划是:2014 年 12 月 20 日偿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2015 年 6 月 20 日偿还借款本金 元(大写: 元整) ;2015 年 12 月 20 日偿还借款本金 元(大写: 元整) ;2016 年 3 月 20 日偿还借款本金 元(大写: 元整) ;2016 年 4 月 20 日偿 还借款本金 元(大写: 元整) ;2016 年 5 月 20 日偿还借款本金 元(大写: 元整) ;借款到息日偿还借款本金 元(大写: 元整) ;到甲方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 。 3、乙方提前还款,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4、乙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还款顺序应经甲方同意。提前还 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5、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付至甲方如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6、乙方支付利息后,甲方向乙方出具“信托贷款利息单” 。 第八条 借款的条件 在满足以下全部先决条件时,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 1、提款时,乙方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2、甲方募集借款资金的信托已成立。 3、其他条件: (1)本合同已生效并保持有效,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合同》已经签署并生效, 且已经输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设立且甲方已获得相关权利证明; (2)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合同以及监管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3)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及 其他法定手续; (4)甲方向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而设立的重庆信托宏阳集团信托贷款单一资 金信托已经成立;(5)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的管理 1、本借款只能用于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银 行开立专门账户。 2、乙方通过上述专门账户办理与本借款项下有关的资金往来业务。 3、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贷后管理和检查,根据借款用途的进度使用借款,并按甲 方要求向甲方通报借款使用情况,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借款的使用做出说明, 或者提供相关单据,以保证借款按约定使用,乙方对此不得拒绝。 4、乙方应缴纳的印花税款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于贷款发放前两个工作日内将 应由其缴纳的印花税款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还款来源 1、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经营收入及河南司法警官职业 学院老校区土地出让财政返还收入。 2、无论本合同和/或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 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提前到期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甲方有权在发现该情况 之日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并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借款。 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义务; 2、发生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