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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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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 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 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 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 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 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 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 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 2004 年以来审理的 700 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 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 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 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 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 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 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 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 1957 年 2 月 21 日。2007 年 4 月 9 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 右手截肢。2007 年 5 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 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 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 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 时,已超过 50 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 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 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 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 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 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 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医[2005]6 号)第七条规 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 50 周岁,属于应 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 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 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 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 BE-2833 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 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 2006 年 8 月 2 日驾驶苏 BE-2833 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 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 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 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 ,但金 山公司未在规定的 15 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 何证据材料。被告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 定,于 10 月 19 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 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 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 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 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 认定举证通知书 ,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 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 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 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 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 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 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 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 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 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 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 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 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 0 时至 8 时上夜班。凌晨 5 时 45 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 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 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 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 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 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 的决定。为此,原告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 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 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 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 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 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 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 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 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 年 5 月 13 日 17 时 50 分 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 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 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 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 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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