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如何避责免责
安全管理人员 如何避责免责 ? 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生事故概率的大小 —— 安全管理工作很重要 体质弱的能累死,心胸窄的能气死,智商低的能愁死,胆量小的能吓死 —— 安全管理工作不容易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 施; 位法定岗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位法定岗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位法定岗职责 • 安全生产法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国家级法 定职责 4 6 5 1 2 3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国家级法定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应急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安全培训,如实记录 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建议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7 7 2014 年 5 月 23 日 12 时 27 分,一辆搭载有台湾同胞的厦门集合兴旅游运输有 限公司大型普通客车,从华安县往厦门方向行驶,行经省道西港线沙坑口路 段时,不慎坠入九龙江北溪。该客车核载 35 人,实载 26 人,其中旅客 24 人 均为台胞,大陆司机 1 人,导游 1 人,事故造成 6 人死亡、 1 人失踪(均为 台胞), 14 人受伤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法院判决,客车司机谢惠民因驾驶车辆轮胎花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 术条件》,且行驶过程中未根据天气及道路情况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 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而林忠 群、蔡某分别作为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和安全员,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过程中 ,未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管理公司运营车辆,致使客车“带病”上路 造成事故,均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 安全员判刑案例一 8 20142014 年,安徽省滁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一住宅小区 ( ( 二期 ) ) 建设工程,夏某某任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进度及安全防范工作,陶某被 任命为安全员负责施工人员进去及是否佩戴安全设备、是否安装防护网等安 全生产监督工作。第二年 8 8 月 1 1 日 6 6 时许,夏某某联系钢筋焊接工程承包人 安排工人到工地实施钢筋焊接作业,徐某某等人被安排前来施工,施工过程 中,徐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且其所施工的楼房北侧未安装安全防护 网,后徐某某在 9 9 楼电梯井附近施工时不慎跌落至 3 3 楼平台,后经抢救无效 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履行了赔偿义务。 因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疏于防范,导致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身亡 ,该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及安全员因此均被当地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 处刑一年。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且其所地单位已积极赔偿了死者的经济损 失,同时对两人宣告缓刑两年。 安全员判刑案例二 9 2012 年 8 月 3 日凌晨 3 时许,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一处 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 4 人死亡。事发后, 6 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判刑。 其中一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 力要求整改,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 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 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一 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无罪”。 蔡某上诉称,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自己的处理已有定论:罚款 0.99 万元并解除劳动 关系,并没有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自己作为龙岗再生资源公司兼职安全检查员,实际上 并没有能力和权限要求公司领导对发现安全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改,也没有条件和权力要 求承包商停业整顿,完全是“身不由己”。他还在法庭上提到,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在报告中确定涉嫌犯罪且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龙岗区再生资源公司董事长钟某新 等领导,此次反而“安全脱身、毫发未损”,令人不解。 安全员判刑案例三 10 2014 年 3 月 18 日 11 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 3 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 刘某在 9 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 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 月 10 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 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 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 105 万元。随后,城口 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 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 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 予刑罚处罚。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 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安全员判刑案例四 11 安全员判刑案例五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 刑一年。法院审理查明, 2002 年 5 月起至今,被告人罗某任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 公司的安全员,是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 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在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有限公司履职工作过程中,对 公司矿山废弃洞口的危险区域虽用碎石阻拦车辆、人员通行,但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对公司矿山高处危险区域和作业场所缺少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 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了两起人员伤亡的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 2007 年 1 月 23 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下洞 6 号工作面发生一 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008 年 6 月 5 日,福建省沙县富口矿业公司七仙洞 下洞 2 号工作面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