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尾矿库安全管理作业指导
2025年尾矿库安全管理作业指导 第1篇 尾矿库安全管理作业指导 1、尾矿库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2、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a)筑坝方式; (b)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c)坝形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d)排洪系统的形式、布置及尺寸; (e)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3、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做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4、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安全管理档案 (a)建设文件及有关资料; (b)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c)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d)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e)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f)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g)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5、厂长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加强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维护,使尾矿库始终符合正常库的运行标准。 6、为防止人员坠入库内发生危险,在库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围栏,禁止进入库区内捕鱼游泳,防止事故发生。 第2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