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责任追究,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职权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我公司调查和处理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3.内容 3.1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 (3)安全办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 (4)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勘测,并及时向上级对口业务处室进行报告,配合安全办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5)由安全办协调医院负责发生人身事故后的抢救工作; (6)由安全办协调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7)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处分的执行; (8)人力资源部负责事故责任人(普通职工)行政处分的执行; (9)各事故责任单位(部门)配合安全办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2事故报告程序为 (1)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或值班室报告。本单位领导或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类别上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己业务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事故。 (2)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事态的发展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发展,要随时报告。 (3)人身伤害事故的上报、处置程序。 1)死亡事故 ①发生死亡事故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②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区(县)安监局、当地政府、工业园区等上级部门; ④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⑤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轻伤、重伤事故 ①公司员工因工受伤后,发生事故的单位除及时救治伤员外,应立即(1小时内)同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办。 ②人力资源部立即与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工作。 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从发生事故之日起三日之内,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召开事故分析会,编制事故分析报告表,并交公司安全办核实。在15日之内按规定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伤害报表、工伤认定申请书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④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所有的资料、材料审核整理后,30日之内上报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并办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发放给受伤者。 ⑤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员工经治愈后,须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凭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去公司人事企管科申请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 ⑥需复工的工伤员工,在复工前必须经安全办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后,方能安排其工作。 ⑦安全办根据各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表在5日内编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通报。(必要时可前往车间进行事故复查) 4)发生事故,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6)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7)对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公司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找准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等,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分析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8)各部门发生其它事故,应根据事故管理职责的划分归口上报。 3.3为了便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我公司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将伤亡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伤事故参照国家重伤工伤鉴定标准; (6)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4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与事故当事人没有直接亲属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办、生产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3)轻伤事故,由安全办组织生产部、设备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3.5事故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如下 (1)轻伤事故,一般应当在3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5日; (2)重伤事故、应当在4日内结束调查处理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日。 3.6事故处理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者的大小,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